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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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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主編單位:中國工程監理協會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  總則

 1.0.1 為了提高建設工程監理水平,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行為,編制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施工、設備采購和制造的監理工作。

 1.0.3 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監理單位必須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合同中應包括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條款。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與建設工程合同有關的聯系活動應通過監理單位進行。

 1.0.4 建設工程監理應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1.0.5 監理單位應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維護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的合法權益。

 1.0.6 建設工程監理除應符合本規范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

2  術語

      項目監理機構 監理單位派駐工程項目負責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的組織機構。

  監理工程師 取得國家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監理人員。

  總監理工程師 由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委托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代表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力的項目監理機構中的監理工程師。

  專業監理工程師 根據項目監理崗位職責分工和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負責實施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的監理工作,具有相應監理文件簽發權的監理工程師。

  監理員 經過監理業務培訓,具有同類工程相關專業知識,從事具體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

  監理規劃 在總監理工程師的主持下編制、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用來指導項目監理機構全面開展監理工作的指導性文件。

  監理實施細則 根據監理規劃,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寫,并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針對工程項目中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監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工地例會 由項目監理機構主持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針對工程質量、造價、進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開的、由有關單位參加的會議。

  工程變更 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對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藝、功能、構造、尺寸、技術指標、工程數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變。

  工程計量 根據設計文件及承包合同中關于工程量計算的規定,項目監理機構對承包單位申報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進行的核驗。 見證 由監理人員現場監督某工序全過程完成情況的活動。

  旁站 在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施工過程中,由監理人員在現場進行的監督活動。

  巡視 監理人員對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現場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活動。

  平行檢驗 項目監理機構利用一定的檢查或檢測手段,在承包單位自檢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獨立進行檢查或檢測的活動。

  設備監造 監理單位依據委托監理合同和設備訂貨合同對設備制造過程進行的監督活動。

  費用索賠 根據承包合同的約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經濟損失,通過監理工程師向對方索取費用的活動。

  臨時延期批準 當發生非承包單位原因造成的持續性影響工期的事件,總監理工程師所作出暫時延長合同工期的批準。

  延期批準 當發生非承包單位原因造成的持續性影響工期事件,總監理工程師所作出的最終延長合同工期的批準。

3  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

    3.1 項目監理機構

  3.1.1 監理單位履行施工階段的委托監理合同時,必須在施工現場建立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在完成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工作后可撤離施工現場。

  3.1.2 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和規模,應根據委托監理合同規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期限、工程類別、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工程環境等因素確定。

  3.1.3 監理人員應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必要時可配備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總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三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由具有二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一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

  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應專業配套、數量滿足工程項目監理工作的需要。

  3.1.4 監理單位應于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十天內將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人員構成及對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當總監理工程師需要調整時,監理單位應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當專業監理工程師需要調整時,總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

3.2 監理人員的職責

  3.2.1 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只宜擔任一項委托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委托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須經建設單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三項。

  3.2.2 總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以下職責:

  1 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職責;

  2 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并負責管理項目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

  3 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并提出審查意見;

  4 檢查和監督監理人員的工作,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可進行監理人員調配,對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應調換其工作;

  5 主持監理工作會議,簽發項目監理機構的文件和指令;

  6 審定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進度計劃;

  7 審核簽署承包單位的申請、支付證書和竣工結算;

  8 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9 主持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

  10 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審批工程延期;

  11 組織編寫并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專題報告和項目監理工作總結;

  12 審核簽認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資料,審查承包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監理人員對待驗收的工程項目進行質量檢查,參與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項目的監理資料。

  3.2.3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履行以下職責:

  1 負責總監理工程師指定或交辦的監理工作;

  2 按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行使總監理工程師的部份職責和權力。

  3.2.4 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將下列工作委托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1 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

  2 簽發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工程暫停令、工程款支付證書、工程竣工報驗單;

  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應符合附錄A1表的格式;工程暫停令應符合附錄B2表的格式;工程款支付證書應符合附錄B3表的格式;工程竣工報驗單應符合附錄A10表的格式。

  3 審核簽認竣工結算;

  4 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審批工程延期;

  5 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監理人員的調配,調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

  3.2.5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以下職責:

  1 負責編制本專業的監理實施細則;

  2 負責本專業監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3 組織、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專業監理員的工作,當人員需要調整時,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建議;

  4 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涉及本專業的計劃、方案、申請、變更,并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

  5 負責本專業分項工程驗收及隱蔽工程驗收;

  6 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報告,對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和請示;

  7 根據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做好監理日記;

  8 負責本專業監理資料的收集、匯總及整理,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9 核查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及其質量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認為有必要時對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進行平行檢驗,合格時予以簽認;

  10 負責本專業的工程計量工作,審核工程計量的數據和原始憑證。

  3.2.6 監理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1 在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開展現場監理工作;

  2 檢查承包單位投入工程項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設備及其使用、運行狀況,并做好檢查記錄;

  3 復核或從施工現場直接獲取工程計量的有關數據并簽署原始憑證;

  4 按設計圖及有關標準,對承包單位的工藝過程或施工工序進行檢查和記錄,對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質量檢查結果進行記錄;

  5 擔任旁站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指出并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6 做好監理日記和有關的監理記錄。

3.3 監理設施

  3.3.1 建設單位應提供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辦公、交通、通訊、生活設施。項目監理機構應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設單位提供的設施,并應在完成監理工作后移交建設單位。

  3.3.2 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項目類別、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環境條件,按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配備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常規檢測設備和工具。

  3.3.3 在大中型項目的監理工作中,項目監理機構應實施監理工作的計算機輔助管理。

4  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4.1 監理規劃

  4.1.1 監理規劃的編制應針對項目的實際情況,明確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目標,確定具體的監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應具有可操作性。

  4.1.2 監理規劃編制的程序與依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規劃應在簽訂委托監理合同及收到設計文件后開始編制,完成后必須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批準,并應在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前報送建設單位;

  2 監理規劃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專業監理工程師參加編制;

  3 編制監理規劃應依據: --建設工程的相關法律、法規及項目審批文件; --與建設工程項目有關的標準、設計文件、技術資料; --監理大綱、委托監理合同文件以及與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合同文件。

  4.1.3 監理規劃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工程項目概況;

  2 監理工作范圍;

  3 監理工作內容;

  4 監理工作目標;

  5 監理工作依據;

  6 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

  7 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配備計劃;

  8 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崗位職責;

  9 監理工作程序;

  10 監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 監理工作制度;

  12 監理設施。

  4.1.4 在監理工作實施過程中,如實際情況或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需要調整監理規劃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研究修改,按原報審程序經過批準后報建設單位。

4.2 監理實施細則

  4.2.1 對中型及以上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監理實施細則應符合監理規劃的要求,并應結合工程項目的專業特點,做到詳細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4.2.2 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程序與依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實施細則應在相應工程施工開始前編制完成,并必須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

  2 監理實施細則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

  3 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依據: --已批準的監理規劃; --與專業工程相關的標準、設計文件和技術資料; --施工組織設計。

  4.2.3 監理實施細則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專業工程的特點;

  2 監理工作的流程;

  3 監理工作的控制要點及目標值;

  4 監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2.4 在監理工作實施過程中,監理實施細則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

5  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

5.1 制定監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規定

 5.1.1制定監理工作總程序應根據專業工程特點,并按工作內容分別制定具體的監理工作程序。

  5.1.2 制定監理工作程序應體現事前控制和主動控制的要求。

  5.1.3制定監理工作程序應結合工程項目的特點,注重監理工作的效果。監理工作程序中應明確工作內容、行為主體、考核標準、工作時限。

  5.1.4當涉及到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的工作時,監理工作程序應符合委托監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規定。

  5.1.5在監理工作實施過程中,應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監理工作程序進行調整和完善。

5.2 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工作

  5.2.1 在設計交底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監理人員熟悉設計文件,并對圖紙中存在的問題通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

  5.2.2 項目監理人員應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設計技術交底會,總監理工程師應對設計技術交底會議紀要進行簽認。

  5.2.3 工程項目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承包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提出審查意見,并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認后報建設單位。 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應符合附錄A2表的格式。

  5.2.4 工程項目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包單位現場項目管理機構的質量管理體系、技術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確能保證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時予以確認。對質量管理體系、技術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應審核以下內容:

  1 質量管理、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的組織機構;

  2 質量管理、技術管理制度;

  3 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上崗證。

  5.2.5 分包工程開工前,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包單位報送的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和分包單位有關資質資料,符合有關規定后,由總監理工程師予以簽認。 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應符合附錄A3表的格式。

  5.2.6 對分包單位資格應審核以下內容:

  1 分包單位的營業執照、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特殊行業施工許可證、國外(境外)企業在國內承包工程許可證;

  2 分包單位的業績;

  3 擬分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

  4 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上崗證。

  5.2.7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按以下要求對承包單位報送的測量放線控制成果及保護措施進行檢查,符合要求時,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單位報送的施工測量成果報驗申請表予以簽認:

  1 檢查承包單位專職測量人員的崗位證書及測量設備檢定證書;

  2 復核控制樁的校核成果、控制樁的保護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臨時水準點的測量成果。

  施工測量成果報驗申請表應符合附錄A4表的格式。

  5.2.8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包單位報送的工程開工報審表及相關資料,具備以下開工條件時,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并報建設單位:

  1 施工許可證已獲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2 征地拆遷工作能滿足工程進度的需要;

  3 施工組織設計已獲總監理工程師批準;

  4 承包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已到位,機具、施工人員已進場,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實;

  5 進場道路及水、電、通訊等已滿足開工要求;

  5.2.9 工程項目開工前,監理人員應參加由建設單位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工地會議。

  5.2.10 第一次工地會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分別介紹各自駐現場的組織機構、人員及其分工;

  2 建設單位根據委托監理合同宣布對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

  3 建設單位介紹工程開工準備情況;

  4 承包單位介紹施工準備情況;

  5 建設單位和總監理工程師對施工準備情況提出意見和要求;

  6 總監理工程師介紹監理規劃的主要內容;

  7 研究確定各方在施工過程中參加工地例會的主要人員,召開工地例會周期、地點及主要議題。

  5.2.11 第一次工地會議紀要應由項目監理機構負責起草,并經與會各方代表會簽。

5.3 工地例會

  5.3.1 在施工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應定期主持召開工地例會。會議紀要應由項目監理機構負責起草,并經與會各方代表會簽。

  5.3.2 工地例會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檢查上次例會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分析未完事項原因;

  2 檢查分析工程項目進度計劃完成情況,提出下一階段進度目標及其落實措施;

  3 檢查分析工程項目質量狀況,針對存在的質量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4 檢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況;

  5 解決需要協調的有關事項;

  6 其他有關事宜。

  5.3.3 總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根據需要及時組織專題會議,解決施工過程中的各種專項問題。

5.4 工程質量控制工作

  5.4.1 在施工過程中,當承包單位對已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調整、補充或變動時,應經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

  5.4.2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單位報送重點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工藝和確保工程質量的措施,審核同意后予以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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